2013年4月8日 星期一

金融業:商譽舉證責任在企業 歷來僅二勝

金融業:商譽舉證責任在企業 歷來僅二勝
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在二○一一年做出決議,要求企業在併購時,應負起商譽的「舉證責任」。目前金融業只有兩件勝訴案例,分別是新光銀行併岡山信合社,以及凱基證券併豐源證等四家證券公司的商譽攤銷案。新光銀行合併岡山信合社商譽攤銷案,是銀行合併基層金融案件中,經終審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商譽攤銷「應無條件被許可」的首例。大部分併購案,被併入的事業體「淨值」都是正數,即有資產價值;但岡山信合社在被合併時,資產淨值卻是負數。被併購時,淨值已是負數,「商譽應為零」。但會計師指出,因為當年銀行併信合社有其「歷史背景」,即是在中央存保公司指定下進行。新光銀當年併岡山信合社時,除從存保取得岡山十點二億元「負價格」外,還要再支付一點六億多元,做為賠付原岡山信合社社員的出資款項。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這一點六億多元「應屬於併購成本」,同意新光銀行可在申報營所稅時,做為商譽分年攤銷認列。凱基證券則是自民國八十八年起陸續併購豐源證、信豪證、吉星證、信隆證等四家公司,共提列一億六千多萬元商譽、分五年攤提;其中九十一年度提列兩千四百七十九萬元,已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勝訴,但九十年度攤提一千四百多萬元,卻被判敗訴;其餘三年度還在訴訟中。凱基證同一件併購案,申請分五年攤提商譽,卻「一個年度勝訴、一個年度敗訴」,不但創業界先例,也讓人匪夷所思,不知道法院在想什麼。由於還有案子在訴訟中,凱基證及委任的安永會計師事務所都表示,不便多做回應。但有會計師指出,少數個案會勝訴,可能是法官認為,業者針對商譽提出的具體評價報告,已盡到證明收購成本真實性的責任;若國稅局仍不採信,那「舉證責任」應該轉給國稅局,即由國稅局負起舉證「商譽不存在」的責任。
【2013/04/08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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