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8日 星期一

小辭典/商譽價值

小辭典/商譽價值
「收購成本」超過「公平價值」=商譽根據「財務會計準則第25號」公報,併購買方所支付的併購價格,扣除被併購公司在併購時「可辨認資產的公平價值」後,相減結果若為正數,即為溢價的「商譽成本」,存續公司可列為營所稅額的減項攤提抵稅。
會計師指出,所謂商譽價值,即公司或企業在進行併購時,「收購成本(X)」超過「取得可辨認淨資產的公平價值(Y)」,即是「商譽(Z)」,亦即「X-Y=Z」。
舉例來說,A銀行花80億元(X)買B銀行,假設B銀行淨值為50億元(Y),差距的30億元(Z)即可視為「商譽」價值。
商譽價值愈高,通常代表買方看好被併購公司的商譽,未來具備賺取超額利潤的能力。但被收購公司不必然會產生商譽價值,若Y大於X,也有可能產生「負商譽」。
不過,實際商譽價值攤銷抵稅金額動輒上億元,國稅局常以企業未能提出併購的「公平價值」鑑價報告,進而剔除企業認列的商譽攤銷費用,引發稽徵爭議。
【2013/04/08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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