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秘書/反避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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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間常見五種避稅型態,包括利用受控外國公司(CFC)達到租稅遞延目的、資本稀釋、濫用租稅協定、自然人身分轉換,以及將應稅所得轉換為免稅所得等。「反避稅措施」主要即是針對這些避稅型態,所採取的有效反制行動。以利用受控外國公司保留盈餘,達到避稅目的的行為為例,我國現行稅法只就子公司在實際分配盈餘時,台灣母公司才須計入投資收益課稅,卻未將受控外國公司規範在內。以致促使跨國企業的母公司,藉由將盈餘保留在受控外國公司,並選擇對其有利時機分配或不分配盈餘的調控方式,使母公司達到配合避稅目的。反避稅條款採取的反制規定,即是將符合一定條件的總機構在境外關係企業握有半數以上資本,或對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強制規定應採權益法認列其國外投資收益,以破解母公司遞延課稅的避稅手法。
【2013/03/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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