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6日 星期日

國外設倉庫 須找會計師背書

國外設倉庫 須找會計師背書
南區國稅局昨(13)日指出,營利事業如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委託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至國外發貨倉庫盤點存貨,並保存會計師簽證的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才能核實認定當年度銷貨收入。財部南區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為搶得外銷先機,通常會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先將貨品運送至國外發貨倉庫存放,以便在接到訂單時迅速出貨。但財部已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營利事業如果可提出當地合格會計師貨盤點等證明,即可按實際銷售數量申報銷貨收入報稅。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申報營業收入金額較其99年度開立的統一發票金額減少2億餘元。甲公司指出,其在歐美地區設有發貨倉庫,99年度共輸出貨品13億餘元至發貨倉庫,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不過99年底尚有存貨2億餘元待售,因此在申報所得稅時,直接自開立發票金額調減已報關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尚未出售部分的銷售額2億餘元。但甲公司無法提供該國外發貨倉庫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至國外發貨倉庫進行存貨盤點的相關資料。因此國稅局無法核准甲公司調減銷貨收入,並將之轉列為99年度營業收入,甲公司須補稅1,400餘萬元。
【2013/06/1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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