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Google/Motorola 陣營在專利大戰中,再度遭受重大挫折。
在 Microsoft v. Motorola 一案中,西華盛頓州地方法院判定 Motorola 只能為其專利獲得渺小的每年170萬權利金。乍聽之下也許170萬美金還不少;但跟當初 Motorola 對微軟索取超過40億美金相比,等於被打了99.996%的折扣。
或者換另一個生動的角度比喻,靠這樣的權利金,Google 得花3,235年才能賺回它當初併購摩托羅拉時,認列的專利價值 55億美金。這當然不可能,專利效期也才20年。難怪美國科技媒體 The Verge 會大聲詢問:「誰可以解釋 Google 為何要併購摩托羅拉?」
再換一個角度:170萬美金大約是微軟一個小時的營收。連付本案的律師費都遠遠不夠。
但昨天的這個判定除了傷害 Google/Motorola 以外,有更廣泛、更重要的意義。它對未來標準關鍵專利(SEP)該如何定出「公平、合理、非歧視性」(FRAND)的權利金有指標性作用。
這份由 James Robart 法官主筆的判定有207頁。我讀完了。原文在此。
註:微軟2012年總營收為737億美金。所以更準確的說,170萬美金只略高於微軟10分鐘的營收而已。
看起來像專利案的違約案
2010年時,Motorola 寄了兩封信給微軟,說:『我要授權兩組專利給你。』這兩組專利分別牽涉到 H.264 影音協定以及 Wifi 協定。由於這兩組專利都是標準關鍵專利,因此根據協定 Motorola 必須提供「公平、合理、非歧視性」(FRAND)的條件。
沒想到,Motorola 的權利金開價是微軟「最終產品」的 2.25%。換句話說,如果一台可連線 Wifi 的 XBox 360 要價$200美金,Motorola 就要拿走$4.5元,比 XBox 360 裡執行 Wifi 功能的 Marvell 晶片還要貴!如果 XBox 360 還有執行 H.264 功能,那麼 Motorola 就要拿 $9美金。稍微在科技業待過的讀者,應該都知道這個數字的嚴重性。
果然,收到信的11天後,微軟便狀告西華盛頓州法院(微軟的主場),控告 Motorola 違反了 FRAND 條款,認為摩托羅拉提出了非常不 FRAND 的權利金。
因此,法律上這不是專利案,而是違約案。
法官的頭超級痛
要判定 Motorola 的開價是否符合 FRAND 原則,必須先決定合理的 FRAND 權利金是多少。就像要判定一位拳擊手是否能打羽量級,必須先決定羽量級的標準體重是多少。(抱歉最近看太多「第一神拳」漫畫)
這時法官的頭就很痛了。該如何判定 Motorola 的兩組專利,在2010年對微軟值多少錢呢?這牽涉到很多技術、經濟、以及競爭關係的考量因素,我只列一些:
作為法官,最重要的能力就是讓兩造律師替自己頭痛。因此法官要求雙方提出他們建議的計算方法。我大概說明一下雙方的建議:
根據微軟的建議,假如 Wifi 協定原本的技術價值是50,加入 Motorola 的 SEP 之後Wifi 技術的價值變成55,但加入替代方案價值變成53,那麼 Motorola 的 SEP 的價值應該是55-53 = 2。我們暫稱這個方法為「遞增價值法」(incremental value)。
微軟的建議很科學化,符合我們對專利價值的想像,而且有考量到次佳解決方案的替代性,似乎很理想。但很快的被法院否決了。
主要是因為它實行起來太困難、太理想化了。這是一種不真實(vacuum)的世界才有辦法做的解決方法,彷彿一切的價值都能數字化。事實上誰可以判定一個 SEP 的價值?或是一個不再存在的次佳解決方案的價值?
Motorola 的平凡解決方案
Motorola 的解決方案很平凡,卻被法官採用了:不如模擬雙方當時如果談判,會談出什麼樣的權利金。
我用離婚舉例。假設蝦美人與 John 先生要離婚,但蝦美人抱怨 John 先生提出的贍養費不合理,那麼雙方就來模擬一下當初結婚前,雙方如果談判贍養費數字會談出什麼結果。
蝦美人會提出一些證明離婚對她傷害很大的資料,例如離婚對女性心理與收入傷害的統計,以及與 John 先生結婚對她特別重要的證明(無次佳替代方案)。
John 先生會提出婚姻對蝦美人不重要的證明,例如蝦美人曾跟其他人有曖昧,或是結婚時便決定分居等。最後由法官判決合理的贍養費是多少。
Motorola 的建議沒有那麼量化,卻比較符合現實。這也是法院傳統解決爭議的方式,因此被採用。
讀者可能會想,既然 Motorola 的方法被法院採用,為何 Motorola 還會輸得那麼慘呢?因為 Motorola 的證據太薄弱,例如上述提到的2.25%實在超出常理太多,也跟業界的 H.264 和 Wifi 專利授權價格差太多,反而被微軟逆轉 KO 了。(不要再聊拳擊了)
判決結果
207頁的判定書,我只簡單介紹雙方最上位層次的攻防。更技術、法律以及證據面的拉鋸戰我就不多討論了。
判定書證明法院能解決問題
很多人藉此案討論了 Google 併購 Motorola 的是與非、微軟與 Nokia 陣營(相對於 Android 陣營)的連戰皆捷、甚至 Google 開發 Android 的是與非等題目。我這裡只討論這份判決書本身。
這份判決書雖然長,卻精采。它以最精要的方式,涵括了技術、法律、經濟、商業等領域的辯論,展現一群頂尖人士如何殫精竭慮的解決一項複雜的問題。就資訊密度來說,法院判決書是非常高的,但也因此相當難吞嚥。
為了這份判定,除了雙方律師團、法院之外,法院還舉行了一週的審判,參考了18位專家的證詞,全部都是一堆 Dr.,包括經濟學家、技術專家、大學教授,以及雙方的高層等等。
18位證人中有一堆 Dr.。圖片來源:西華盛頓州地方法院
當你把接近40個頂尖人士丟在一起一個月,要他們辯論出一個問題 — 如何決定 FRAND 權利金 — 的答案,他們提出的解答不一定完全正確,但必然非常有參考價值。例如這次的判決就是一個實用,而且更進步的框架,將會被各國法院、ITC 以及 FTC,甚至是台灣的法律系統參考。
我曾在不只一篇文章的留言中,看到有人酸:『律師動動筆就賺那麼多錢,可憐的工程師(或設計師、創業家)都沒有 . . . 』。這篇文章算是回應。每一個專業都有害群之馬,但到了頂尖,沒有哪一種專業是容易的。
到了頂尖就必須開拓未知、觸及不同領域、與不同人,甚至是敵人合作,不管是工程師、創業者、或律師都一樣。
本文獲「有物報告」授權刊登
在 Microsoft v. Motorola 一案中,西華盛頓州地方法院判定 Motorola 只能為其專利獲得渺小的每年170萬權利金。乍聽之下也許170萬美金還不少;但跟當初 Motorola 對微軟索取超過40億美金相比,等於被打了99.996%的折扣。
或者換另一個生動的角度比喻,靠這樣的權利金,Google 得花3,235年才能賺回它當初併購摩托羅拉時,認列的專利價值 55億美金。這當然不可能,專利效期也才20年。難怪美國科技媒體 The Verge 會大聲詢問:「誰可以解釋 Google 為何要併購摩托羅拉?」
再換一個角度:170萬美金大約是微軟一個小時的營收。連付本案的律師費都遠遠不夠。
但昨天的這個判定除了傷害 Google/Motorola 以外,有更廣泛、更重要的意義。它對未來標準關鍵專利(SEP)該如何定出「公平、合理、非歧視性」(FRAND)的權利金有指標性作用。
這份由 James Robart 法官主筆的判定有207頁。我讀完了。原文在此。
註:微軟2012年總營收為737億美金。所以更準確的說,170萬美金只略高於微軟10分鐘的營收而已。
看起來像專利案的違約案
2010年時,Motorola 寄了兩封信給微軟,說:『我要授權兩組專利給你。』這兩組專利分別牽涉到 H.264 影音協定以及 Wifi 協定。由於這兩組專利都是標準關鍵專利,因此根據協定 Motorola 必須提供「公平、合理、非歧視性」(FRAND)的條件。
沒想到,Motorola 的權利金開價是微軟「最終產品」的 2.25%。換句話說,如果一台可連線 Wifi 的 XBox 360 要價$200美金,Motorola 就要拿走$4.5元,比 XBox 360 裡執行 Wifi 功能的 Marvell 晶片還要貴!如果 XBox 360 還有執行 H.264 功能,那麼 Motorola 就要拿 $9美金。稍微在科技業待過的讀者,應該都知道這個數字的嚴重性。
果然,收到信的11天後,微軟便狀告西華盛頓州法院(微軟的主場),控告 Motorola 違反了 FRAND 條款,認為摩托羅拉提出了非常不 FRAND 的權利金。
因此,法律上這不是專利案,而是違約案。
法官的頭超級痛
要判定 Motorola 的開價是否符合 FRAND 原則,必須先決定合理的 FRAND 權利金是多少。就像要判定一位拳擊手是否能打羽量級,必須先決定羽量級的標準體重是多少。(抱歉最近看太多「第一神拳」漫畫)
這時法官的頭就很痛了。該如何判定 Motorola 的兩組專利,在2010年對微軟值多少錢呢?這牽涉到很多技術、經濟、以及競爭關係的考量因素,我只列一些:
合理報酬:太低對 Motorola 的投資不公平微軟的科學化解決方案
競爭關係:微軟是 Motorola 的直接競爭者,因此會強力削減權利金
專利價值:Motorola 專利的貢獻是否比別人更多?
權利金堆疊(royalty stacking):如果每一家都收2.25%,那反而會抑制 Wifi 或 H.264 的推廣
H.264 與 Wifi 功能的重要性:是否有替代功能?
作為法官,最重要的能力就是讓兩造律師替自己頭痛。因此法官要求雙方提出他們建議的計算方法。我大概說明一下雙方的建議:
根據微軟的建議,假如 Wifi 協定原本的技術價值是50,加入 Motorola 的 SEP 之後Wifi 技術的價值變成55,但加入替代方案價值變成53,那麼 Motorola 的 SEP 的價值應該是55-53 = 2。我們暫稱這個方法為「遞增價值法」(incremental value)。
微軟的建議很科學化,符合我們對專利價值的想像,而且有考量到次佳解決方案的替代性,似乎很理想。但很快的被法院否決了。
主要是因為它實行起來太困難、太理想化了。這是一種不真實(vacuum)的世界才有辦法做的解決方法,彷彿一切的價值都能數字化。事實上誰可以判定一個 SEP 的價值?或是一個不再存在的次佳解決方案的價值?
Motorola 的平凡解決方案
Motorola 的解決方案很平凡,卻被法官採用了:不如模擬雙方當時如果談判,會談出什麼樣的權利金。
我用離婚舉例。假設蝦美人與 John 先生要離婚,但蝦美人抱怨 John 先生提出的贍養費不合理,那麼雙方就來模擬一下當初結婚前,雙方如果談判贍養費數字會談出什麼結果。
蝦美人會提出一些證明離婚對她傷害很大的資料,例如離婚對女性心理與收入傷害的統計,以及與 John 先生結婚對她特別重要的證明(無次佳替代方案)。
John 先生會提出婚姻對蝦美人不重要的證明,例如蝦美人曾跟其他人有曖昧,或是結婚時便決定分居等。最後由法官判決合理的贍養費是多少。
Motorola 的建議沒有那麼量化,卻比較符合現實。這也是法院傳統解決爭議的方式,因此被採用。
讀者可能會想,既然 Motorola 的方法被法院採用,為何 Motorola 還會輸得那麼慘呢?因為 Motorola 的證據太薄弱,例如上述提到的2.25%實在超出常理太多,也跟業界的 H.264 和 Wifi 專利授權價格差太多,反而被微軟逆轉 KO 了。(不要再聊拳擊了)
判決結果
207頁的判定書,我只簡單介紹雙方最上位層次的攻防。更技術、法律以及證據面的拉鋸戰我就不多討論了。
最終,法院判定:顯然 Motorola 的開價遠超過法院的判定,因此除非 Robart 法官的判定被推翻,不然 Motorola 被判違約可說是在劫難逃了。
H.264 專利組合:每台 XBox 支付 0.00555 ~0.16389 美金。落在此範圍之外就是不 FRAND 的開價。
Wifi 專利組合:每台 XBox 支付 0.008~0.195 美金
判定書證明法院能解決問題
很多人藉此案討論了 Google 併購 Motorola 的是與非、微軟與 Nokia 陣營(相對於 Android 陣營)的連戰皆捷、甚至 Google 開發 Android 的是與非等題目。我這裡只討論這份判決書本身。
這份判決書雖然長,卻精采。它以最精要的方式,涵括了技術、法律、經濟、商業等領域的辯論,展現一群頂尖人士如何殫精竭慮的解決一項複雜的問題。就資訊密度來說,法院判決書是非常高的,但也因此相當難吞嚥。
為了這份判定,除了雙方律師團、法院之外,法院還舉行了一週的審判,參考了18位專家的證詞,全部都是一堆 Dr.,包括經濟學家、技術專家、大學教授,以及雙方的高層等等。
18位證人中有一堆 Dr.。圖片來源:西華盛頓州地方法院
當你把接近40個頂尖人士丟在一起一個月,要他們辯論出一個問題 — 如何決定 FRAND 權利金 — 的答案,他們提出的解答不一定完全正確,但必然非常有參考價值。例如這次的判決就是一個實用,而且更進步的框架,將會被各國法院、ITC 以及 FTC,甚至是台灣的法律系統參考。
我曾在不只一篇文章的留言中,看到有人酸:『律師動動筆就賺那麼多錢,可憐的工程師(或設計師、創業家)都沒有 . . . 』。這篇文章算是回應。每一個專業都有害群之馬,但到了頂尖,沒有哪一種專業是容易的。
到了頂尖就必須開拓未知、觸及不同領域、與不同人,甚至是敵人合作,不管是工程師、創業者、或律師都一樣。
本文獲「有物報告」授權刊登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