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8日 星期一

國稅局:業者虛報商譽 無法照單全收

國稅局:業者虛報商譽 無法照單全收
「商譽」認定引發爭議,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副局長王玠琛說,業者只要提出合理舉證,「國稅局絕非鐵板一塊」;但不可能業者提出不合理的「商譽」,國稅局就照單全收。民國九十三年施行「企業併購法」後,台灣企業的併購潮風起雲湧。財政部在九十五年位企業併購法函釋公布「商譽認定與計算原則規範」:商業攤提可依據財務會計準則第廿五號公報「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原則處理」,以併購成本超過所取得被併購公司可辨認的「公平價值」,作為核實計算商譽的基礎。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蔡碧珍說,為了認定營利事業「有出價取得商譽的事實」,納稅人應提供合理的購併成本及取得可辨認公平價值的證據資料,評定公平價值皆有一定的程序和客觀的鑑價單位。她表示,許多併購業者「便宜行事」,直接提出早期的「帳面價值」取代「公平價值」,導致產生超額溢價;還有公司併購虧損累累的公司,也被併購者列報鉅額商譽。蔡碧珍說,現在是法治時代,國稅局不可能任意挑剔業者;但因為業者提出的商譽鑑價,連法官都無法接受,商譽的行政訴訟才會一面倒由國稅局勝訴。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長李慶華說,商譽可部分認列,絕非不認定就全數刪除,例如北區國稅局內曾有一家大型製造業者整併,商譽就獲得認列;只要業者提出合理的鑑價證明,國稅局都會認列。對於台新銀行要聲請釋憲,財政部和國稅局都表示尊重。財政部表示,企業可依法提出商譽攤提,主要是將收購成本(X)減去被併購公司淨資產的公平價值(Y),剩下部分即為商譽(Z)。不過,徵納雙方最大的爭點,在於「公平價值」的認定。國稅局官員表示,業者必須對有形和無形資產提出合理的鑑價證明,業者將無法舉證的部分全部歸為商譽,「國稅局無法接受」。國稅局舉例說,有業者過度低報被併購公司的土地價格,以偏低的「帳面資料」來抬高商譽成本;還有企業將無形的客戶名單全部歸為商譽,不論是「低報成本」或「包裹處理」,國稅局一概不認。李慶華表示,商譽案都是個案審查,國稅局不可能全部不認;商譽認列被國稅局接受的企業,自然不會打官司,「很多業者的證明,連非財務專業的人都可挑出問題,國稅局怎麼可能接受?」王玠琛說,國稅局審查程序非常嚴謹,至少要經過三關:首先,國稅局審查一科會先初步審查;業者若不服初審結果,國稅局法務一科將召集「複查委員會」,自我檢視初審是否有瑕疵;業者對複查仍不服,就可提報至「財政部訴願委員會」,財政部若維持國稅局審查結果,該案才會進入行政訴訟官司。他指出,商譽案件會進入行政訴訟,必須經過層層關卡,即使進入行政訴訟後,業者才補提鑑價證明,國稅局還是會接受;國稅局、財政部內部審查很嚴謹,所以進入司法程序後,行政機關的贏面比較大,國稅局認定商譽攤提的法理基礎,絕對站得住腳。
【2013/04/08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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